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信息内容产业发展也不同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主要是第二产业,只有其中的软件和技术服务才是第三产业,而信息内容产业全部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相比有不同的发展规律。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兼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其发展要建立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而第二产业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制造业,没有精神生产的内容。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品虽对社会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那至多发生在对它们的非正确使用上,然而信息内容产业的产品或服务则很可能直接给社会造成祸害,使人们思想颓废、道德堕落,甚至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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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比信息技术研发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更需要有健全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以及良好的、完备的道德教育和政府规制环境。这样的环境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营造出来的,因此,那种先创建环境后发展产业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边发展产业边改善环境,以发展为中心或主线根据实践需要在试验过程中来逐步优化环境。环境变好了,又会进一步促进发展,而新的发展必然会对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它改得比从前更好。
《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