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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1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

  但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全新全球电子框架,考虑到WTO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制度框架,是规范电子商务问题的一个理想组织。如果WTO在解决电子商务问题上有所进展,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暂时免税应成为一个永久的正式协议、电子商务适用于GATT还是GATS,如果适用于GATS,属于哪种服务模式;(2)贸易自由化。GAIT的信息技术协议需要向WTO成员及非成员开放,确定产品范围,取消分类术语和非关税壁垒;在GATS下:在通信服务贸易中,消除某些市场准入障碍、加强参考报告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对于其他电子商务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贸易,在模式1和模式2内的更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引入对模式1和模式2的最小承诺,并且废除一些市场准入障碍;对电子商务内容服务的贸易,在模式1和模式2内的更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引入对模式1和模式2的最低承诺,并且废除一些市场准入障碍;(3)对国内管制应采取行动,由于通过GATS模式1和模式2承诺的市场开放度的增加,有必要对GATS第六条(国内管制)和第七条(资格的承认)作一个补充协议,以使技术贸易障碍最小化。

  同时要注意两点,第一,电子商务应该在总理事会内解决,而不能在WTO内部分割开来。虽然不同理事会的工作也很重要,但是电子商务的综合性质要求总理事会统领。第二,私人部门的参与是区域贸易论坛讨论电子商务的特点。私人部门在制

定全球电子商务标准上发挥了主导作用,它有助于解决对税收管理及隐私保护政策的制定问题。


《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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