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腐败及其对策建议
指两者:一是经营管理者把新闻机构、新闻活动作为自身谋利、发财的工具和腐化堕落的财源;二是指这类经营管理者对新闻从业人员实施腐败管理。即以自身的腐败行为为“榜样”,导引、放纵新闻从业人员参与、从事腐败活动。“有偿新闻”为什么屡禁不止,且有泛滥之势,应从管理腐败上找原因。一次偶然机会,笔者得遇某公关公司一位主任,其名片业务栏内竟赫然印着“代理有偿新闻”。该主任还掏出多家媒体老总的名片,并炫耀该公司与多家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有偿新闻”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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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新闻腐败已不仅是极个别现象。它已经很深地侵入了新闻机构的管理。部分新闻机构的经营改革实际上已步入歧途。
经营管理制度的腐败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一些新闻机构以经营管理改革的名义制定的一些制度中。其中,最为突出就是一些以禁止“有偿新闻”为名的上缴“红包”的规定、措施等。这类规定、措施均要求采编人员上缴“红包”,而上缴后可获50%—60%,或更高的返还。这样的制度,不仅起不到禁止“有偿新闻”的作用,而且为“有偿新闻”提供了制度支持。有业内人士说:这是双赢,我们拿得多,单位收得多,经过组织处理,我们的钱就干净了。此话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有的新闻单位制定的所谓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措施,事实上是为“洗钱”提供依据,为“繁荣”“有偿新闻”扫除了道德上、法制观念上的“障碍”。有人为此辩解说;“红包”收缴返还是为了变暗为明,便于监控“有偿新闻”。如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这样办,都把不正当收入变暗为明,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还成何体统。
改革的基本理念应该是推陈出新,去腐创新。把腐败的东西作为创造发明推出,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肯定,并且为不少“新生代”媒体接纳、推广,这不能不说是改革以来最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如果任其发展而不禁止,被消灭的恐怕不是“有偿新闻”,而是“无偿新闻”,不是新闻腐败而是党的新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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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腐败的治理
过去,对于新闻界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是没有重视。反对有偿新闻的斗争已进行了多年,除颁发了全国性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外,报业、广播电视业也相应出台了行业规定、规则、公约等。各地新闻界也制订了相关法规、准则等。然而,从实际效果看,不尽人意。原因在哪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偏重就事论事,仅从行业不正之风去看问题,没有看到它是社会腐败侵蚀新闻领域的表现,以至让其从潜在的、个别的现象衍变为公开的、制度化的腐败;二是偏重道德倡导,疏于法治与行为管理,堵导不力。因而,日益泛滥,沉疴愈沉。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速法制建设,颁布有关惩治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
改革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要明确新闻改革与腐败的分界线,必须要立法。在新闻法尚未出台前,建议中央、人大、政府组织法学界、新闻界专家就新闻腐败的法治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惩处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这样,一则可以规范新闻传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二则能为新闻法的尽早制订奠定更扎实的基础。
第二,建立强有力的新闻监察机构。
鉴于目前的新闻腐败已不再是个别现象,道德规范已成虚拟化趋势,因而,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机关宜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派员明查暗访,受理群众举报,对新闻传播机构实施有力监控,查处新闻从业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
第三,清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于规范组织机构及员工行为的手段或工具。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组织正常运作与良性发展。处于改革中的组织机构往往会制定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淘汰一些旧规章、旧制度。在旧的规章制度中,过时的、不利于改革的应废止,而涉及党和政府制订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涉及组织的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而需要坚持执行或修改充实者应加以修改、充实、强化、肯定。对于新制度,经过一定阶段,也需要清理。有的新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对某种现象、某些问题的“权宜处方”,在处方时并未顾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红包”上缴返还制度就是这类有巨大负作用的“权宜处方”。其负作用就在于它把属于阴暗面的个人受贿,组织留贿光明化、正当化了。这类“新”制度事实上成了保护、支持腐败的制度,成了贪污、受贿,触犯刑律者极好的保护伞。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新闻界认真开展制度检查,对这类违反改革精神, 《新闻腐败及其对策建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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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新闻腐败已不仅是极个别现象。它已经很深地侵入了新闻机构的管理。部分新闻机构的经营改革实际上已步入歧途。
经营管理制度的腐败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一些新闻机构以经营管理改革的名义制定的一些制度中。其中,最为突出就是一些以禁止“有偿新闻”为名的上缴“红包”的规定、措施等。这类规定、措施均要求采编人员上缴“红包”,而上缴后可获50%—60%,或更高的返还。这样的制度,不仅起不到禁止“有偿新闻”的作用,而且为“有偿新闻”提供了制度支持。有业内人士说:这是双赢,我们拿得多,单位收得多,经过组织处理,我们的钱就干净了。此话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有的新闻单位制定的所谓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措施,事实上是为“洗钱”提供依据,为“繁荣”“有偿新闻”扫除了道德上、法制观念上的“障碍”。有人为此辩解说;“红包”收缴返还是为了变暗为明,便于监控“有偿新闻”。如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这样办,都把不正当收入变暗为明,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还成何体统。
改革的基本理念应该是推陈出新,去腐创新。把腐败的东西作为创造发明推出,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肯定,并且为不少“新生代”媒体接纳、推广,这不能不说是改革以来最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如果任其发展而不禁止,被消灭的恐怕不是“有偿新闻”,而是“无偿新闻”,不是新闻腐败而是党的新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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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腐败的治理
过去,对于新闻界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是没有重视。反对有偿新闻的斗争已进行了多年,除颁发了全国性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外,报业、广播电视业也相应出台了行业规定、规则、公约等。各地新闻界也制订了相关法规、准则等。然而,从实际效果看,不尽人意。原因在哪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偏重就事论事,仅从行业不正之风去看问题,没有看到它是社会腐败侵蚀新闻领域的表现,以至让其从潜在的、个别的现象衍变为公开的、制度化的腐败;二是偏重道德倡导,疏于法治与行为管理,堵导不力。因而,日益泛滥,沉疴愈沉。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速法制建设,颁布有关惩治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
改革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要明确新闻改革与腐败的分界线,必须要立法。在新闻法尚未出台前,建议中央、人大、政府组织法学界、新闻界专家就新闻腐败的法治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惩处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这样,一则可以规范新闻传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二则能为新闻法的尽早制订奠定更扎实的基础。
第二,建立强有力的新闻监察机构。
鉴于目前的新闻腐败已不再是个别现象,道德规范已成虚拟化趋势,因而,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机关宜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派员明查暗访,受理群众举报,对新闻传播机构实施有力监控,查处新闻从业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
第三,清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于规范组织机构及员工行为的手段或工具。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组织正常运作与良性发展。处于改革中的组织机构往往会制定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淘汰一些旧规章、旧制度。在旧的规章制度中,过时的、不利于改革的应废止,而涉及党和政府制订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涉及组织的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而需要坚持执行或修改充实者应加以修改、充实、强化、肯定。对于新制度,经过一定阶段,也需要清理。有的新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对某种现象、某些问题的“权宜处方”,在处方时并未顾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红包”上缴返还制度就是这类有巨大负作用的“权宜处方”。其负作用就在于它把属于阴暗面的个人受贿,组织留贿光明化、正当化了。这类“新”制度事实上成了保护、支持腐败的制度,成了贪污、受贿,触犯刑律者极好的保护伞。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新闻界认真开展制度检查,对这类违反改革精神, 《新闻腐败及其对策建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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