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宜实行强制性财务预测制度。
对于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变迁和执行都需要付出成本代价,但关键是看其能否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一点上,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的效率提升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公开的程度将越来越高,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下,各上市公司都将披露类似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可能出现单方面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而只会导致各家上市公司之间彼此通过调整经营决策达到博弈均衡;财务预测会影响正常经营行为的说法,完全是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已。
至于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均采取自愿性披露,恰恰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筹资者和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资本市场,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竞争的情况。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促使他们偏好于把资金投向本公司。另外,目前除美国外,其它西方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其实都并不是纯粹的自愿性披露,而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因为在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惯例,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够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由于受到严格的限制为数不多,而对投资者的限制则比较少,很大程度上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出入资本市场;另外国内居民储蓄居高不下,也造成资本市场上资本供大于求,筹资者面临的筹资压力相对较小,从而就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漠视投资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而不披露或不愿披露。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仅上市发行股票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现行政策不应有所松动,而且在上市公司进行购并活动时也应该强制性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自愿性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启示
从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无论是SEC的审慎态度,还是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更替,都充分说明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是一个对于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其实,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但这并不能完全做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自愿性披露有可能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在我国目前每年都几乎只有三成左右的上市公司完成盈利预测的情况下,比照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现状,首先应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第一,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形,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责任和注册会计师代编和审核责任,并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品质;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
第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以此来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中的责任和行为。
作者:三峡证券研究所 陈志祥 来源:《上市公司》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2558.html
对于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变迁和执行都需要付出成本代价,但关键是看其能否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一点上,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的效率提升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公开的程度将越来越高,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下,各上市公司都将披露类似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可能出现单方面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而只会导致各家上市公司之间彼此通过调整经营决策达到博弈均衡;财务预测会影响正常经营行为的说法,完全是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已。
至于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均采取自愿性披露,恰恰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筹资者和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资本市场,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竞争的情况。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促使他们偏好于把资金投向本公司。另外,目前除美国外,其它西方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其实都并不是纯粹的自愿性披露,而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因为在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惯例,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够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由于受到严格的限制为数不多,而对投资者的限制则比较少,很大程度上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出入资本市场;另外国内居民储蓄居高不下,也造成资本市场上资本供大于求,筹资者面临的筹资压力相对较小,从而就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漠视投资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而不披露或不愿披露。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仅上市发行股票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现行政策不应有所松动,而且在上市公司进行购并活动时也应该强制性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自愿性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启示
从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无论是SEC的审慎态度,还是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更替,都充分说明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是一个对于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其实,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但这并不能完全做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自愿性披露有可能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在我国目前每年都几乎只有三成左右的上市公司完成盈利预测的情况下,比照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现状,首先应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第一,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形,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责任和注册会计师代编和审核责任,并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品质;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
第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以此来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中的责任和行为。
作者:三峡证券研究所 陈志祥 来源:《上市公司》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