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业,应该允许个人承包的方式进行收购,加快企业的改革。
3.在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来源方面,首先,应该允许管理层分期付款。如日本管理层可从工资中扣缴,并规定每月的限额,或用从职工的奖金中扣缴,并且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允许管理层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筹集资金。⑦再次,引入“借入资金租赁” ⑧即管理层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再用收购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购买目标公司的其余资产,收购完成后,以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偿还贷款的方式。最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棘轮”机制。壳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战略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并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权利,战略投资者仅享有分享受益的权利,当到达约定年限,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签定转让协议并退出战略投资。“棘轮”机制是投资者用来鼓励管理层的机制,管理层的业绩将决定投资者股份的增加与否。⑨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通过优先股的转换或赎买来实现。当公司业绩好,投资者就赎买优先股,当公司业绩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4.在收购价格上,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目标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董事会和职工持股会共同讨论出价。目前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即是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并适当考虑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适当优惠。这样既客观反映资产的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又避免价格偏误导致对职工的不公。在股权分红上,为避免管理层过大分配红利,以偿还收购时的借款,导致目标公司现金流量减少问题的产生,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限制管理层收益的数额。如参照职工持股会的份额,每年只能分的股比的15%--25%,以防止过度分红现象。在股权套利上,可规定当员工获得独立股权须工作满5年后,或工作3年后获得应有份额的20%,以后逐年增加20%,7年后获得全部股份,以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5.在信息披露上,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智,将信息公开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在收购开始前,要公开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及其近亲属的名称、地址及其持股状况。对收购决定、目的、收购股数、价格、金额作出公告。在收购价格宣布之前,执行人不得交易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过程中要一直保持信息的公开。当收购完成后,管理层要对目标公司的营运计划、人事安排进行报告。在监管上,首先,应立法明确禁止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及信息拒不披露的惩罚措施。如美国法律规定证券交易中涉及到虚假陈述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沉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欺诈。其次,积极引进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超脱性,⑩因此由他来审理和监督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发挥其经营监督作用,公司应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经营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日常事物的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双重监督。这样既可帮助缺乏战略眼光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又可以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管理层收购对企业的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由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对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冲突仍较严重,立法方面漏洞较多。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应该加紧完善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与世界通常做法相接轨,发挥企业活力。
[4]张哲:[J]《MBO是馅饼还是陷阱》,《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5]邬俊:[J]《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法学》,2002 年第11期。
[6]李江伟、王芳:[J]《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7]陈虹:[J]《辨证地看待中国的MBO》,《企业经济》,2003 年第1期。
[8]尤工:[J]《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9]张志超:[J]《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不宜实施MBO》,《企业活力》,2003年第2期。
[10]杨荣旭:[M]《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1]李朝辉:[M]《证券市场法律监督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0年12月第1版。
[12]何光辉、杨咸月:[J]《管理层收购中的四个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3年第4期。
[13]余劲松:[J]《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566.html
3.在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来源方面,首先,应该允许管理层分期付款。如日本管理层可从工资中扣缴,并规定每月的限额,或用从职工的奖金中扣缴,并且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允许管理层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筹集资金。⑦再次,引入“借入资金租赁” ⑧即管理层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再用收购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购买目标公司的其余资产,收购完成后,以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偿还贷款的方式。最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棘轮”机制。壳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战略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并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权利,战略投资者仅享有分享受益的权利,当到达约定年限,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签定转让协议并退出战略投资。“棘轮”机制是投资者用来鼓励管理层的机制,管理层的业绩将决定投资者股份的增加与否。⑨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通过优先股的转换或赎买来实现。当公司业绩好,投资者就赎买优先股,当公司业绩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4.在收购价格上,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目标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董事会和职工持股会共同讨论出价。目前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即是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并适当考虑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适当优惠。这样既客观反映资产的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又避免价格偏误导致对职工的不公。在股权分红上,为避免管理层过大分配红利,以偿还收购时的借款,导致目标公司现金流量减少问题的产生,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限制管理层收益的数额。如参照职工持股会的份额,每年只能分的股比的15%--25%,以防止过度分红现象。在股权套利上,可规定当员工获得独立股权须工作满5年后,或工作3年后获得应有份额的20%,以后逐年增加20%,7年后获得全部股份,以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5.在信息披露上,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智,将信息公开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在收购开始前,要公开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及其近亲属的名称、地址及其持股状况。对收购决定、目的、收购股数、价格、金额作出公告。在收购价格宣布之前,执行人不得交易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过程中要一直保持信息的公开。当收购完成后,管理层要对目标公司的营运计划、人事安排进行报告。在监管上,首先,应立法明确禁止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及信息拒不披露的惩罚措施。如美国法律规定证券交易中涉及到虚假陈述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沉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欺诈。其次,积极引进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超脱性,⑩因此由他来审理和监督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发挥其经营监督作用,公司应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经营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日常事物的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双重监督。这样既可帮助缺乏战略眼光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又可以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管理层收购对企业的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由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对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冲突仍较严重,立法方面漏洞较多。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应该加紧完善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与世界通常做法相接轨,发挥企业活力。
注释:
①胡俞越:《经理层革命----股票齐全与经理层融资收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②张哲:《MBO是馅饼还是陷阱》,《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③邬俊:《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法学》,2002 年第11期。
④李江伟、王芳:《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⑤陈虹:《辨证地看待中国的MBO》,《企业经济》,2003 年第1期。
⑥王巍、李曙光:《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90 页。
⑦尤工:《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⑧片庭浩久:《管理层收购》,中信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57页。
⑨杨荣旭:《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14页。
⑩余劲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王巍、李曙光:[M]《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2]片庭浩久:[M]《管理层收购》,中信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胡俞
越:[M]《经理层革命--股票齐全与经理层融资收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4]张哲:[J]《MBO是馅饼还是陷阱》,《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5]邬俊:[J]《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法学》,2002 年第11期。
[6]李江伟、王芳:[J]《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7]陈虹:[J]《辨证地看待中国的MBO》,《企业经济》,2003 年第1期。
[8]尤工:[J]《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9]张志超:[J]《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不宜实施MBO》,《企业活力》,2003年第2期。
[10]杨荣旭:[M]《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1]李朝辉:[M]《证券市场法律监督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0年12月第1版。
[12]何光辉、杨咸月:[J]《管理层收购中的四个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3年第4期。
[13]余劲松:[J]《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