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
成本费用与销售收入实行严格的两条线分别入账。
第五十一条 本部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 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营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严禁私自贷款和集资。经营部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中心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由总经理审批。本中心内的相互借款均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第五十四条 严禁经营部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五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心及经营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五十七条 经营部应上交中心的收入,必须在当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中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经营部必须加强对各类编号单证的管理,报账制出纳专人负责各类编号单证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编号单证,违者处有价单证开具金额的15%以上的罚款,无价单证扣发1-2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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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部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 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营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严禁私自贷款和集资。经营部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中心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由总经理审批。本中心内的相互借款均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第五十四条 严禁经营部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五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心及经营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五十七条 经营部应上交中心的收入,必须在当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中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经营部必须加强对各类编号单证的管理,报账制出纳专人负责各类编号单证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编号单证,违者处有价单证开具金额的15%以上的罚款,无价单证扣发1-2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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