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nbsp;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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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第2页)》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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