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公众演讲 >> 正文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


,一般只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发文文号来判断,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文号均为“法释[××××]××号”(文号其中“[××××]”为年份、“××号”为该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司法解释的序号)。自2003年至今,司法解释的文书形式多限定在“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形式,如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司法解释文书表现形式作了规范化管理,但究竟以什么文书形式表现,有多少种文书形式我们不得而知。
  (二)司法文件: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书文号上做了区分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文书形式下达的司法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司法文件”进行分类),这些司法文件文号多以“法发[××××]××号”、“法[××××]××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时要求各级法院“遵照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大部分已公开公布的司法文件是对于与审判工作有着直接关系的,它们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释执行效能的文书形式。
  大致有:
  【复函】例如:法函[20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答复】例如:法函[2003)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通知】例如:法[2004]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批复】例如:法[2004]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解答】例如:法复[1996]2号--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座谈会纪要】例如:法[2004]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会议纪要】例如:公通字[2002]29号--《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等诸多形式。自2003年至今,对于与审判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文件多采用“通知”的形式,文号也多采用“法发[××××]××号”、“法[××××]××号”两种形式,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司法文件的文书表现形式作了规范化管理。
  (三)司法文件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司法文件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这类与审判工作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法”文件形式直接下发,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执行的司法文件是否具有司法解释的效能,如果说具有此效能又为何不以司法解释直接公布。其内在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1、从[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 的法律文库中打开具体的单个司法文件,可以清楚看到:【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2、最高人民法院网 2004年6月1日署名为“凡夫”文--规范行政审判法律适用 推动我国法制建设 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称:“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座谈。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为行政审判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纪要》出台,对我国法制建设将有较大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activity/200406010006.htm]”
  从上述两个方面看,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首先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其次属于司法解释类使用。只是出于原则指导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将它列为司法文件,而暂不作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四、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开始打破条块部门倾向,逐步走向整体化、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立法程序与起草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法律逐渐补充完善,法律条文也向充实、明确、完整化发展。但立法工作由于诸多原因,始终慢一拍,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与民主发展的要求,因此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司法解释。
  1、立法效能:
  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效能,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见,总在不同领域场合讨论这点。而多数出于实践考虑的学者专家则不回避这一事实,正如肖建国教授:“咱们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来讲,司法解释权非常有限,现有的法律的立法原意做出一些补充或者具体适用方法的一些解释。司法解释理论上也不能超越立法规定的范围。这一点我想强调,目前《民事诉讼法》程序上解释过于简单,当时我们制定的时候,没有想到民事程序上有那么多的问题,现在很多的搞民诉法或者民商法,如果提到有什么问题,他们会研究民事研究的执行问题,他们会说民事执行有什么问题,就是操作的问题,现在这样的观念都没有改变,我们91年关于民事执行程序只有30条规定,用30的规定解决目前实践中这么多的执行案件,可以说捉襟见肘,根本解决不了。很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而且很多的问题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在出来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面对现实的问题无动于衷,还高谈阔论的说司法解释取消了立法权,如果没有作为单一的考虑,如果修改《民事诉讼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9071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公众演讲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