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建设新农村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意见
先进标准。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人居环境“十佳村”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村要有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实行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乡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初评推荐。乡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村进行初评,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审批命名。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人居环境“十佳村”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乡镇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评选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的村出现严重问题的,区政府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村,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政府关于建设新农村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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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人居环境“十佳村”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村要有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实行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乡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初评推荐。乡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村进行初评,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审批命名。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人居环境“十佳村”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乡镇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人居环境“十佳村”评选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的村出现严重问题的,区政府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村,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政府关于建设新农村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