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
淮安干部财产公示的探索与价值
日期:2013-02-09 11:31  点击:837
  淮安干部财产公示的探索与价值
  
  李 勇
  
  (中国共产党淮安市委党校 廉政教育教研部,江苏 淮安 223003)
  
  摘 要:2012年7月10日,淮安颁布了《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并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乏顶层设计是当前干部财产公示最大的障碍和困难,淮安强势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凸显淮安决策层的政治勇气。淮安的官员干部的财产公示,一方面,敢于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敢于触碰财产中的“敏感点”。另一方面,淮安以“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突破口,意在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有效推行,减少改革成本,为以后的分步实施积累能量和经验,实现了财产公示的软着陆。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淮安决策层的政治智慧。淮安的财产公示制度,虽然还存在着种种缺陷,但是,它已经对淮安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可以预见未来将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关键词:淮安;财产公示;顶层设计;价值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20-02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尽管在国际上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但在我国,步履维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10日,中国共产党江苏淮安市委组织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并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淮安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把颇为敏感的财产公示引入干部选拔之中,引起全国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虽然淮安不是全国第一个推出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但是淮安《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创新思维和创新做法,以及后续平稳实施,淮安干部财产公示依然被许多专家、媒体称之为具有“破冰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淮安在全国率先迎来“阳光法案”。
  
  一、迎难而上,凸显淮安政治勇气
  
  1.缺乏顶层设计是当前干部财产公示最大的障碍和困难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方面的顶层设计,既可以是一部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法,也可以含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总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的,用以规范全国或省级范围的财产申报公示做法。有了这一指导和强制性的法律,地方的财产公示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一些地方不公示或者公示不合规范,公众从而也可依法监督,甚至提起诉讼。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通过法律的效力确定和保证的财产申报制度,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发挥明显作用。例如,1883年,英国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规定在一定职薪级别及以上的政府官员,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家庭财产状况。1998年,法国制定了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法律――《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法》,法国议会办公厅或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报者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份报告,并将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1993年,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2002年,墨西哥颁布《信息公开法》,让普通的墨西哥公民能监督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状况,达到杜绝腐败现象的目的,尊重并保护墨西哥公民的监督权。
  
  我国当前推进干部财产公示遇到的最大障碍和困难就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根据我们的立法规定,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政府无立法权,即便基层政府也会制定一些相关文件和规定,但其层级毕竟太低。另外,基层政府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更多依赖主政者或主推者的意愿,当主政者或主推者因某种原因而改变看法时,财产申报公示极可能半途而废。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一些曾经被认为是财产公示破冰或地方探索样本的试点地方,像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如今也因各种因素“人走政息”或“偃旗息鼓”。
  
  2.政治勇气是淮安强势推进官员财产公示的根本
  
  当前中国推进干部财产公示,一方面,面临缺乏顶层设计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在官员内部也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建立和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部分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来源于官员群体内部的阻力是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障碍所在,这也是导致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迟迟无法取得进展的原因。
  
  因此,在财产公示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的政治勇气和政治决断,即要不要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淮安在这个问题上既没等,也没靠,当机立断强势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凸显淮安决策层的政治勇气,同时,这也是淮安能够率先迎来“阳光法案”的最根本原因。
  
  二、渐进改革,彰显淮安政治智慧
  
  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虽然是一剂反腐良药,但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制度设计或政策制定方面,是否坚持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素;二是在实施策略方面,能否做到既成功推开,又有效地防控了风险。因此,在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模式选择问题上,必须坚持科学的策略原则,坚持渐进改革的原则,稳步推进、注重探索、逐步完善。
  
  事实上,自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首开官员财产公示先河,各地不乏效仿、试水者。时至今日,某个地方搞官员财产申报,已不再是新闻,更难激发出舆论的热度

《淮安干部财产公示的探索与价值》 和热情。淮安市官员财产公示却得到了全国媒体、专家、公众的高度关注和欢呼,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淮安“阳光法案”在制度设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政治智慧。
  
  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江西黎川等一批先前试点干部财产公示的地方相比,淮安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是在申报种类上选择了阻力相对较小的初任申报。公示对象限定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从而明确将官员财产公示与干部任职挂钩。在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上,之所以一些地方的试点做法无法推行下去或者无法在全国推广开来,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担忧官员反对。从新提拔官员开始推进财产公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于,既然他们的目标是追求政治进步,也就更有动力接受财产公开。
  
  二是在公示财产的范围方面,规定既详细,又宽泛,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淮安规定公示财产的范围基本上囊括了公示者所有能涉及的财产状况,杜绝了可能的遗漏之处。公示的财产不仅包括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五类财产情况,而且还设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作为“兜底条款”。此外,除了本人的财产情况,拟任干部配偶、子女投资或注册企业、公司的情况也在必须公示之列。另一方面,这样宽泛规定的在操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谁如果有不当收入和财产,可以很清楚地得到反映;谁想隐瞒收入和财产,也很困难。
  
  三是提出了惩罚措施。淮安对拟提拔人选的公示情况不仅被录入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如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有隐瞒重大财产情况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而且还规定,对不按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这就杜绝了公示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促使单位和领导不敢不重视公示工作。
  
  因此,淮安的官员干部的财产公示,一方面,敢于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敢于触碰财产中的“敏感点”,敢于使用开放程度更高的网络进行公示,敢于把财产申报与干部提拔直接挂钩。这无疑提高了财产申报的监督性、财产公示的透明度、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淮安以“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突破口,意在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有效推行,减少改革成本,为以后的分步实施积累能量和经验。实现了财产公示的软着陆。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淮安决策层的政治智慧。
  
  三、财产公示,拓展淮安制度反腐的新空间
  
  淮安的财产公示制度,不可避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如何有效核实拟任官员申报的财产?如何让核查的过程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何在面临权力干预的时候不为所动?如何让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具有不断突围的能力?这对淮安来说,考验才刚刚开始。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淮安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必将对淮安的政治生态产生极大影响,同时,我们也非常乐观地想见,淮安财产公示制度必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制度本身就具有自身的成长特点和成长规律。
  
  1.强化公务人员自我约束
  
  建立和完善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强化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一是公务人员通过财产申报,一方面从中受到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也促使和提醒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的冲突。二是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使公务人员违反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时,将会面临如实申报可能会带来某种麻烦,若不申报又可能承担某种责任的两难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吓公务人员逾越道德界限的鸿沟。
  
  2.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透明政府建设
  
  透明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政府活动应该公开化,办事具有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因此,政府必须回应来自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采取行动加以满足。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阳光”法案,就是因为它反映并积极回应了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阳光化、透明化的民主诉求,并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动政府透明建设。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一项终端反腐的制度安排,公开是其基本特征和最重要原则。只有通过对公务人员设定法定义务,强制公开其个人或与之相关人员的财产状况,才有可能使其接受公众的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3.发展民主政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公开公务人员财产情况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属于人民是建立财产公示制度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国家公务人员都是代表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必然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廉洁行政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公务人员和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这也是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人类的历史一再表明,如果公共权力缺乏制约或者不受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从而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引发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危机,最终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政权更替。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制约公务人员的权力,防止腐败的产生。财产申报制度能够使社会公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廉洁从政情况,有效地约束公务人员的行为,有助于实现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占有情况的社会监督,堵住公权转化为私利的途径,促进和保证公共权力的透明、廉洁运行,最终实现人民群众信任政府、认同政府,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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