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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
日期:2012-09-18 23:16  点击:162

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

  [摘要]在中国历史上,传统诚信观渐次历经了夏商周的萌芽期、春秋战国的塑型期、秦汉的体系化时期、宋明的哲理化时期与明清至现当代的式微、调整期,是社会道德范畴的重要内容并表现为相关字、词涵义的变化、延展及其文献著述。在同西方诚信观的多方位比较后,中国传统诚信观必须检讨己身,实现扬长避短、兼收并蓄基础之上的现代性转化。

  [关键词]传统诚信观 西方诚信观 现代性转化

  文/曹志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基础,需要以普遍意义的社会诚信观为支撑。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司法、商业贸易、教育科研、公益慈善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信或诚信不足的症候。毋庸讳言,良好的诚信观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诚信,对于缺少社会安全感的人们来说,也许是最重要、最宝贵的稀缺资源。

  当前学界对诚信观的理解、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为此,本文通过梳理、廓清中国传统诚信观的字词涵义的流变与西方诚信观的演进及其比较、启示,欲求正本清源。需要指出的是,诚信一词从词源上是来自“诚”和“信”两个单字,许慎《说文解字》、班固《白虎通》以“诚”“信”两字互训,其含义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说文解字》作注释日:“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礼记・祭统》是我国现存的古籍中最初把“诚”和“信”一起连用的著作,其中提到:“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通说认为,诚与信联结为一个词,表述的是人们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的美德;“诚”更多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体现了社会化的道德践行。

  一、中国传统诚信观之词源、内涵演变

  (一)春秋以前时期,主要指夏商周三代,是传统诚信观的萌芽期

  早期的“信”通常写作“允”,以“允”为“信”的用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殷商时期。有关研究表明,商代甲骨卜辞中已有以“允”字来表示商王占卜应验的用法,蕴含了商代先民对鬼神图腾崇拜性的态度和意味。这是目前见世的文字资料中关于“信”观念的最早用法。《尚书・尧典》中有“惟明克允”之说,《释诂》解释为“允,信也”。与“信”观念一样,最早的“诚”观念也是由古代神权政治传统肇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我国现存最早的史书《尚书》言“减”,指人们笃信鬼神的虔诚心理,如《尚书・太甲下》说:“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在商周时期,“信以祷神”“诚以举祭”,被视为祭祀活动的两条基本原则,前者侧重对祭祀者的言辞要求,后者则强调对祭祀者的行为规制。

  在商代青铜器铭文中,“信”是一个会意字,由“言”和“身”构成,有着“以言立身”的隐含语义;最早在篆书中出现的“诚”也是一个会意字,由“言”和“成”构成。这正是后世思想家们把诚信当作一个人“立身行己,应事接物”的根本原则的最初词源学依据。

  (二)春秋战国时期是传统诚信观的塑型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神权政治的衰落,“诚”观念的宗教色彩逐渐淡化,而具有了鲜明的伦理指向与道德寓意。儒家思孟学派的名著《中庸》指出:“诚者,天之道也。(论文范文 fanwen.oyaya.net)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也有类似的论断:“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在这里,《中庸》极大地发挥了“诚”的观念,提出“不诚无物”的命题,把诚看成是一切道德的根基:诚是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是自我身心的统一;它是一种精神的境界,同时也是一个修习的过程。《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能赞天地之化育;能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可见,思孟学派所说的“诚”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在讨论天人关系问题:“天之道”一方面是要探究世界万物的本原,另一方面是让人们坚信“诚”作为“人之道”的天然合理性,表述人的基本德性和精神状态。目前所见最早从伦理道德角度阐述“诚”的涵义,见于战国时期《易传》中“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和“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之说(《易传・文言》),把“诚”视为人格修养的根本出发点。《易传》的这一思想,后来在《大学》《中庸》《孟子》《荀子》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诚”观念的伦理品格最终得以定型。作为传统伦理的一个重要范畴,“诚”并非单纯的行为规范,而更强调个体修养和自觉意识。

  同一时期,随着“礼乐”制度与“德治”传统的确立,“信”观念的神权色彩日渐消退,其与“礼”“德”“仁”等范畴的结合日渐紧密,逐渐成为当时政治伦理的一条基本准则。“信者,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与“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表明当时“信”观念的伦理内核已由以往的“敬神事鬼”转变为“立国”“使民”之“为政之本”,成为了古代礼乐政治传统的内在伦理标准之一。综上所述,诸子百家意识到了“诚”“信”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系统地论述,祛除了春秋以前感性思考的零散性与碎片化,逐渐将之升华为社会的显意识形态。这些思想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形成了传统诚信观的主要架构及其行为规范。

  (三)秦汉时期是传统诚信观的体系化时期

  秦汉时期继承和发扬了先秦儒家的诚信观,尤其是“信”成为封建统治者大力提倡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并渗透到封建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对先秦儒学施加功利化改造,建立了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内容的封建伦理体系;“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被概括为“五常”,成为封建统治恒常、根本的道德规范。严格意义上,“五常”的“信”已经不同于先秦诸子原创之“信”,而是重在规范君臣之礼,即臣民应当“至忠厚信,以事其君”,君臣之间以信为贵,“明主贤臣

《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 ,必于其信”(《春秋繁露》)。

  (四)宋明时期是传统诚信观的哲理化时期

  宋明理学主要从“心性”视角论“诚”,认为“诚”是“理―一性――心”的结构,“理”代表客观的道德法则,“性”代表人的善恶本性,“心”代表主体精神或主体意识,而作为三者合一的“诚”则是主体至高的心灵境界,是主体道德意识与客观道德法则的高度统一,是主体“择善固执”的道德意志。北宋的周敦颐在《通书・诚》中就表达过这样的意思:“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但理学家眼中的“诚”又带有太极、理、无、气等流于虚无的唯心主义特征。

  (五)明清至现当代是传统诚信观的式微、调整期

  明清以降,诚信观受到社会实用性和商业文化的影响,在商界得到了较多的重视。著名的晋商、徽商皆得益于这种传统诚信思想的经世致用,他们的诚信经验一般有诚信义利的价值观,诚信为本、童叟无欺的经营理念以及倡导良贾、善贾、诚贾的准则追求等。与此同时,作为传统伦理的规范之一,诚信观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及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生活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中国成立以后,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曾一度推崇单一的高强度的纪律道德约束,尽管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革命觉悟”“共产主义道德”对于短期内创建崭新的政治秩序、规范公众行为、整合民心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道德信仰轻视个人的合理利益,又受到“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与行为的伤害,导致很多思想政治工作归于失败。1978年之后,改革开放激活了生产关系当中的人的要素,但部分财富积聚在一些文化水平较低、道德顾虑较少却敢于“吃螃蟹”的人,制劣售假、营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等唯利性的失信行径充斥着公众生活,矿难、食品安全事件、交通事故等失范现象泛滥。在由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期,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同发达国家存在时间差,使得本应以历时形态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在中国社会变成了共时性存在,不同文明时代的价值观并存,道德标准亦多元化,而无论哪种标准又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造成当前道德状况不佳、诚信观缺失的社会历史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目标,致力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传统诚信观实则面l临着重大的战略机遇期和调整期。

  二、西方诚信观的溯源和发展

  从进化路径来看,西方诚信观的伦理思想丰富和精深,其基本主题便是美德目的论与权力规范论的互动、交织。即一方面从亚里士多德发端的美德论诚信观依然历久弥新,另一方面以契约精神为特质形成了坚实的规范论诚信观;其中,后者以罗马法的法律诚信、基督教的诚信教义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相伴生的现代契约伦理构成的一脉无疑是西方诚信伦理的演进主线,其特点是鲜明的契约性和价值来源的宗教性。规范论诚信观的基本内涵为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并不表征内在道德涵养的必要性,而是注重同他者建立共存关系的必要规则,在宗教意义上则是敬畏上帝的必要品质。

  美德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为个体或共同体的美德,是诚信行为唯一的目的和动机,它是人性固有的善,是一种优秀的社会品质;“讲诚信”不需要外部理由,它是自足的,以“善”为最高价值和最高追求。规范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为公共生活的重要规则,是实现人的正当权益的条件,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诚信实质上是社会契约,是共同体成员达成的一致性共识;决定诚信的力量是外在的、社会的,需要各种制度和规则来对权利、义务进行限控和保障,以使诚信作为规则得到实行。以上是两种诚信伦理的基本差别:亦即一个是人格诚信,一个是契约诚信;一个以善为价值诉求,一个以正当和正义为价值诉求;一个表现为价值理性,一个表现为工具理性。更为重要的是,经由社会契约理论、规范伦理诚信观可以逻辑地推出政府应对人民诚实守信的结论,并最终将宪政确立为政府诚信的根本制度保障和政府诚信制度的核心,实现了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

  三、中西比较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征

  (一)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等级主义诚信。这种诚信观建立在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之上,诚信关系的发生是以宗族、血缘、姻亲等身份的相互依附性为媒介,并根据熟识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强弱程度的不同;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度最高,依次次之――这种价值体系下的诚信观是一种不平等的诚信观。在陌生人社会里,传统诚信观受到高度物质化和商品化的价值观冲击,以至被割裂甚或抛弃。韦伯曾评价道,“中国人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为所有的观察家所证实”。“儒教的君子只致力于外表的‘镇定’( Contenance),而不信任他人,就像他也相信别人不会信任他一样。这种怀疑一切的态度,妨碍了所有的信用与商业的运作。相反,清教徒信任他人,尤其是在经济上信任他人。”

  (二)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目的主义诚信。在对诚信观的作用认识上,传统诚信观是把诚信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以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为中心;且这种目的经由董仲舒的纲常论与朱熹等理学家的“天理”论及其“内修法”膨胀到了极致,却始终缺失对于诚信观的不同位阶体系的价值追问。此后的历代统治者又用“外启法”和“考试法”强迫人们遵循“天理”,其结果造成了整个民族的普遍虚伪化。与之相反的是,基督教在塑造西方人的品格时,强调信仰主体的自律要借助外在“超验存在”之上帝的命令方式来实现。宗教信仰的特点是相信一个或多个“超验存在”,“超验存在”对于其信仰者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力。宗教的利益越抽象,对于其信徒越容易产生强大的外在控制力量;尘世的利益越抽象,对于应当享有此利益的主体的外在控制就会越弱化。

  (三)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单边主义诚信。这种诚信观主要起源于社会个体孤立的道德内省,认为诚信与否是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涉,所以为人行事取决于自己的道德良心和主观情感,以一己好恶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相对于西方诚信观而言,中国传统诚信观缺乏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联系,不利于培育出个人认同基础上的他律规则与社会责任感。

  (四)中国传

《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第2页)》 统诚信观基本上是人格信任,而西方诚信观是一种契约信任。置于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之中,倚赖亲情、友谊和习俗实现的人格信任是狭隘的、封闭的和脆弱的,也只能囿于一种低层次、小范围的社会合作,难以维系长久、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换言之,这种信任关系尽管仍很重要,却难以支撑愈发宏大和远超出熟人社会半径的人际交往。而在西方,商品经济和商业贸易相对发达,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社会交往原则被广泛应用,其诚信观建立在以守诺、信赖、践诺为内涵的契约伦理基础上。政治生活亦然。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民众中广为传播、影响深远,亦足见这种思想坚厚的社会历史背景。

  (五)中国传统诚信观在本质上以道德为支撑,具有道义和情感色彩,鲜有法治因素;西方诚信观则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理性、法理以及制度性保障。西方诚信观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古希腊城邦制度已经解体,人们之间的交往更需要外在强制力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基于此,西方诚信观强调契约精神;而在中国人的思想世界里,虽不乏诚实信用的教条,但由于中国长期缺少对诚实信用原则旺盛需求的商品经济以及保障该原则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则,使得制度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稚嫩,并缺少有效的制度保证。

  四、结论和启示

  就20世纪初期的新文化运动本身来说,运动的主体仅限于国人当中“先知先觉”的那部分精英人物,并没有对整个社会民众进行心智的启蒙,而且这个精英阶层对西方文化的认知和传习感性的成分显然更多一些,表现出一种从长期的传统桎梏中解脱出来的激情和亢奋。无论胡适还是陈独秀都是反传统的先行者,现代化必然要反传统,似乎成了那个躁动时代的主题。20世纪末期以来,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颇具现阶段中国特色的一种二律悖反现象凸显出来:人的道德素质、社会机体的弊病与经济、科技的跃迁之间渐趋分裂――人文精神、道德传统失落,物质和金钱似乎成为部分人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标准。

  此种社会形势之下,现代同传统的不可分割的逻辑勾连臻于客观、明确,以至越来越多的思想者还是主张回到中国本土的传统诚信观的现代性传承与转型上。其中,著名学者林毓生( Yu-sheng Lin)主张“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要把一些传统文化中的符号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之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树立民族的信心、激发民族的凝聚;这种改造可以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却不能生搬硬套地简单移植。诚信之所以千百年来成为一种美德被不断地加以弘扬,是因为这种美德与真、善、美等高尚情操联接、叠加作用在一起,能够使人们在真和善的基础上达到以主体价值为尺度的主客体高度统一的状态,享受人生境界的美的审美性、自由性和愉悦感。申言之,诚信观的中西比较给我们的基本启示就是:必须以人为本,将重德性、自律的传统诚信观与西方社会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约束的诚信观结合起来,求得互补且不可偏废,从而造就出讲道德、重诚信与人文关怀和职业品行兼具的现代人。

  [作者简介]曹志瑜(1981-),男,江西景德人,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司法制度。江西景德333000。 《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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