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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舆论的互动传播:从广州“非典型性肺炎事件”谈起


论的秩序性,由此看来,言论自由是在法律和符合公众根本利益范围内的思想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决定舆论的生命力,它给舆论注入了活力,是社会充满发现真理的动力。言论自由取决于传媒空间。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它在通过油墨向我们的心灵说话。“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这就是说,媒体应该有它充分的活动空间,使它能够按照自身的逻辑做事,传媒有自己的准则,当它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时候,这些准则就会被破坏,行业就会出现堕落。当然,传媒业也应该有自己良好的机制,以维护自身的空间,如果传媒没有良好的机制,自律性差,那么在客观上,就会消减自身空间。所以,传媒业要在实践中不断争取自身生存的空间,合理拓展言论自由度;同时,又要在法律和行业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身权利,维护应有空间,争取在社会舆论中搭建多方互动的沟通平台。尤其是在报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努力突现自己的言论权利。然而,在报道实践中,媒介往往只发挥了党和政府的喉舌的功能,作为人民的喉舌的职能,还远远没有完成,究其原因很简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部分地方政府往往要求新闻媒体“待原因查明后再做报道”,这就扼杀了报道时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大多数突发事件“后果消极”,有悖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因此,有些主管部门动辄以“容易引起恐慌”为由进行新闻封锁,刻意回避政府工作中的失误;还有些工作部门为了逃避监督,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采取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用一些行政命令阻止传媒调查采访。1994年3月,在浙江千岛湖发生的32名台湾游客被抢劫杀害的特大案件、震惊全国的广西南丹矿难和曾经发生的渤海二号沉船事件等等都是由上述原因之一造成未能及时、客观、准确地报道的重大事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使中国的传媒蒙羞!
至今,我们应该负责任地说,对广州非典型性肺炎事件中媒体的责任与功过还很难简单地评说。南方某报事后发表评论说:“在这次危机中,媒体表现出了很强的自制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表现出了帮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我们的媒体是值得信任的,在整个报道过程中各家媒体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协作精神,体现出了良好的风范。”可见,在如此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依然不会放弃溜须拍马之能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自己是听话的媒体,是媚上的媒体!其实,此次事件的阴云并没有完全散尽……公众的心中对媒体的姿态和言行依然拭目以待。某些媒体已经在自己的版面上公开为自己表功贴金,为时尚早!也许,只能说,这是我们中国媒体长期以来形成的唯上不畏下的惯例和传统。实践证明,传媒既要维护政府权威,又要在乎民众需求,在法律和事实允许的范围内,在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内,积极主动地搭建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的沟通平台,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信息传播机制和政府快速反应机制的有效互动,对公众在特殊环境中的信息需求做出最富有成效的响应,建立社会舆论的互动传播机制,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舆论的互动传播:从广州“非典型性肺炎事件”谈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舆论的互动传播:从广州“非典型性肺炎事件”谈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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